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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(2010)荣法民初字第248号
来源:贺志敏律师
发布时间:2010-12-13
浏览量:1742
标题 罗征秀与颜坤胜、颜坤士健康权纠纷一案 
案由 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 
【文书字号】 (2010)荣法民初字第248号  【审理人员】 罗兰 
【文书类型】 民事判决书  【审结日期】 2010-08-10 
【审理机构】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 查看沿革
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\\\"关闭\\\"
  • 四川省荣昌县人民法院( - 1997年)
【审理程序】 一审 
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
民事判决书
(2010)荣法民初字第248号

原告罗征秀,女,1959年9月28日生,汉族,重庆市荣昌县人。

委托代理人李宇东,重庆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委托代理人贺志敏,重庆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被告颜坤胜,男,1953年9月11日生,汉族,重庆市荣昌县人。

被告颜坤士,男,1957年12月19日生,汉族,重庆市荣昌县人。

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贺亮,重庆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原告罗征秀与被告颜坤胜、颜坤士健康权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0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,二被告于2010年3月8日申请对原告的治疗用药、治疗时限、续医费进行鉴定,本案中止审理,于2010年7月22日恢复审理,由审判员罗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、被告及其各自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,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:二被告系兄弟关系,原告家与被告家曾有矛盾。2009年9月23日,原告在家午休,被告颜坤士在原告门外叫原告出去,原告没有出去,被告颜坤士便将原告屋门踢开后,原告出去后,二被告抓住原告就打,随后将原告拉到屋前坝子上,质问原告为何将路边的石头抱走。原告回答不是,二被告硬说是原告干的,并继续殴打原告,之后又将原告拉到屋后的竹林边打,将原告打得遍体鳞伤,当即晕倒在地。二被告怕出人命,报了案,派出所民警将原告送到医院治疗。经诊断,原告全身多处软组织伤,门牙被打掉一颗。经盘龙派出所调解未果,诉请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8129.2元,误工费1840元,护理费1200元,交通费100元,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,后续治疗费4000元,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,鉴定费550元,共计18419.2元。

二被告辩称:原告所述被告到其家中将其拖出单方殴打不是事实。原、被告发生纠纷是因为原告搬了被告颜坤士林权地的边界石,且原告先用木棒打被告颜坤士,双方才发生的抓扯,抓扯中双方都动了手。另外,原告治病有扩大治疗的情形存在,对扩大部分应由原告自行承担。

审理中,原告罗征秀向本院提交了住院病历、出院证、医疗发票、处方笺、住院病人费用清单、重庆市荣昌司法鉴定所(2009)医鉴字第374号鉴定意见书以证明其因全身多处组织挫擦伤、1╃牙齿脱落,在荣昌县盘龙中心卫生院住院治疗45天,共用去医疗费8129.2元,住院期间一人护理,脱落的牙齿的续医费需4000...(<还有3922字未显示>点此登陆查看完整内容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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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贺志敏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重庆宇东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5002*********69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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