贺志敏律师亲办案例
重庆市荣昌县民事判决书
来源:贺志敏律师
发布时间:2010-12-13
浏览量:1472

陈百越诉罗光见等民间借贷纠纷案


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

民事判决书


(2010)荣法民初字第2964号


  原告陈百越。

  委托代理人贺志敏,重庆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  委托代理人李宇东,重庆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  被告罗光见。

  被告张平。

  原告陈百越与被告罗光见、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0年8月13日立案受理,依法由审判员夏正华独任审判,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0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陈百越委托代理人贺志敏、李宇东和被告张平到庭参加诉讼,被告罗光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,本院依法缺席审理,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  原告陈百越诉称,被告种植食用菌资金不足,2009年9月19日,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,约定2010年4月19日归还,被告罗光见当即向原告出具借条,被告张平担保并在借条上签字确认。还款期限已过,原告多次催收,被告却置之不理,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及利息9900元,诉讼费由被告承担。

  被告罗光见未到庭应诉,也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。

  被告张平辩称,原告所诉被告罗光见借款自己为其担保属实,其借款应由被告罗光见偿还。

  经审理查明,被告罗光见因种植食用菌购买大棚缺少资金, 2009年9月19日向原告陈百越借款30000元,并出具:“今借到陈百越现金30000元,月利息3分,于2010年4月19日归还,担保人张平签名”的借条。被告罗光见借款到期后没有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,原告陈百越诉至法院,要求被告罗光见、张平偿还借款30000元,审理中,原告陈百越要求被告罗光见、张平从2009年9月20日至2010年9月19日止按月息3%计算给付利息10800元,其余利息自愿放弃。

  本院认为,被告罗光见向原告陈百越借款有出具的借条为证。被告罗光见借款后没有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,被告张平应承担保证责任。被告张平的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方式,按照法律规定,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。原告陈百越持其借条要求被告罗光见、张平偿还借款,符合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支持。原告陈百越要求被告罗光见、张平给付借款利息月息3%已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,其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部分本院不予支持。据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第
 
以上内容由贺志敏律师提供,若您案情紧急,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贺志敏律师咨询。
贺志敏律师主办律师
帮助过397好评数7
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向阳路178号 中华奥城 检察院旁
LAWYER INFORMATION
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贺志敏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重庆宇东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5002*********699
CONTACT ME
联系本人
  • 服务地区:
    重庆-重庆
  • 地  址:
    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向阳路178号 中华奥城 检察院旁